3、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意识淡薄,在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核查结论的处理
对核查结论的结果,将由省建设厅在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核查合格、核查基本合格或核查不合格的印章。
1、对于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在申报资质转正、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上报或批准该类资质转正、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资质申报。
(2)对于新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3)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5条第4款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0条第3款规定予以处罚。
2、对于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
3、对于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4、对于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5、对于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或勘察设计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不参加施工验槽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