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核查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市场管理的行为情况;
5、核查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6、核查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7、核查近两年来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核查的具体步骤和组织方法
1、各市、州上半年完成对其所管辖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地驻市、州分支机构)的资质抽查工作,并在当年6月底前将抽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写成文字报告,并将湖北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记录表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2、中央在鄂及省属勘察设计企业填写《湖北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记录表》,于六月底前报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将抽查情况汇总形成文字报告并将相关表格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3、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自查基础上,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开展检查和上报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的核查小组,于每年的下半年对各市、州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督查。
四、核查的结果按照勘察设计企业拥有的各类资质分别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1、各项条件均符合相应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2、近两年来有相应的工作业绩,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合格;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落实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任和义务,有较强的责任意识;
5、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6、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受核查企业符合上述合格条件中2、3、4、5、6条,企业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80%,其他各项基本达到标准的,且质量、市场行为良好的,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各项资质均达不到相应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2、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