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通知
(赣农字[2008]4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发改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根据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新村发[2007]3号)部署,2008年全省集中抓好90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衔接统筹农村沼气资金1亿元用于试点村的沼气建设。为切实做好2008年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沼气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沼气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农村沼气作为农村的重要基础工程,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全局的意识,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村容环境、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为目的,充分认识农村沼气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性,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农村沼气建设与增加清洁能源的有效供给、科学合理规划村庄整治、发展“一村一品”和产业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使之真正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规划,做好项目和试点的选点申报工作。为确保2008年用于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沼气资金达到1亿元,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和“赣新村发[2007]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向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申报的2008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规模中各县(市、区)用于省新农村建设试点的沼气资金额度(见附件1),以新农村建设试点为平台,加大沼气项目选点和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选点的结合力度,将沼气项目尽量安排在确定的试点村内。在试点村安排后有多的,也可适当安排在试点村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内的其它自然村。请各有关县(市、区)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发改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联合行文,于2008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设区市和省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发改委、新农村办,并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沼气建设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样见附件2)。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选点和实施工作。一是落实到户,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做好动员工作,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建设规模和建池农户,由县(市、区)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牵头、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协助落实,并填写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沼气建设汇总表(见附件2);二要集中连片,凡列入沼气建设项目的新农村建设试点自然村,其沼气池入户率原则上不低于50%,试点自然村所在的行政村,其沼气建设规模不低于100户,以充分发挥沼气池的规模效益;三要因地制宜。鉴于部分地方户养牲畜减少,造成发酵原料短缺等情况,应大力提倡和鼓励采用秸秆作为沼气发酵原料,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气率。同时,对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所在的试点村,允许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补助标准按供气户数计算;四要严格执行国家资金补助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国家的补助标准;五要加强资金管理。沼气资金要按照原分配渠道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设立沼气国债资金专户、专账,沼气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沼气建设的设备采购、建材补助和技工工资,沼气设备采购按照农业部规定由省农业厅在项目资金中集中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