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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办高等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主办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学校成教(继教)学院及其它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建站协议或委托校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动。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未经主办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6、主办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每所本科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5个,每所高职高专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0个。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城市(县、市)只能设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函授教育。
  7、主办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
  8、省属高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属高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备案手续及程序
  1、在鄂高等学校在省内建立函授站,按原国家教委《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主办学校、建站单位各一份)和建站协议(协议双方须有法人资格、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函授站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鄂建立函授站,要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文件、学校在鄂建站的书面申请、开设的专业、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教学保障、建站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鄂建站的意见等相关材料,经我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参照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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