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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言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部、国家语言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程序为:成立自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自评方案;对照《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整改;整理搜集档案资料及相关信息;撰写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自评工作过程与自评得分,主要成绩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交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申请评估认定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

  2. 省教育厅、省语委检查评估
  (1)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检查评估对象及时间。省教育厅、省语委在收到市(州)教育局、语委和高校的申请报告3个月内,审核有关报告、材料,确定检查评估的对象及时间,并在正式检查评估前的一个月内,向学校及市(州)教育局、语委发出检查评估的通知。
  (2)拟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在评估前1-2周发给受评学校所属市(州)教育局、语委。受评学校为省部属高校的,直接通知学校。评估时间为2天左右。评估组成员为5-8人,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3)实地检查评估:①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学校工作汇报。②分组听课,查阅档案资料、教案、作业,查看校园环境用语用字,分别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走访学校干部师生,问卷测试等。③评估组整理、分析评估信息,按照评估标准打分。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形成评估意见。④评估组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及市(州)教育局、语委通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一般包括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3. 省教育厅、省语委公示确认
  (1)对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的学校(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发文确认,授予“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并授牌。

  六、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
  1.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和各高校要把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各市(州)教育局、语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市(州)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并认真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要把示范校创建同二类城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要注意示范校的代表性,即: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也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要特别注重农村示范校的创建工作。

  2. 为有效推进示范校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语言文字规范水平与使用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未达标的学校,不得申报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认定的省级示范校评估。

  3. 各市(州)教育局和教研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县级教研部门语文教研员的普通话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省、市(州)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示范校命名前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消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1. 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 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3. 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实 施 要 求

评    分    细    则

评估方法

A

组织管理

 

36分

A1

组织领导

 

16分

A1.1 机构健全

5分

1. 有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分管校领导担任或兼任主职,1分

2. 有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3. 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人数不少于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总数的5%,1分

4. 学校有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1分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调查问询

A1.2 制度健全

6分

1. 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措施等,3分

2. 对校园用语用字有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有督促整改措施,有关记录完整,2分

3. 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完整,分门别类妥善保存,1分

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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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5分

1.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有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2分

2. 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校级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语言文字工作,1分

3.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和校园文化建设内容,要求明确,措施具体,1分

4. 落实教育督导评估中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并达标,1分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调查问询

A2

管理常规

 

20分

A2.1 纳入教学管理

9分

1. 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2分

2. 制定符合学生实际的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要求,并认真落实,2分

3. 结合语文教学,对学生进行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训练,课时、教材、师资等落实,2分

4. 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听说读写能力的训练常规化,1分

5.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汉语拼音教学,并将其贯穿于各年级,1分

6. 对学生普通话口语表达、写字能力及汉语拼音能力进行考核、验收,1分

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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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询

A2.2 纳入师资管理

7分

1. 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录用、聘任的基本条件,并落实,2分;每缺一项,扣1分

2. 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并落实,3分;每缺一项,扣1分

3. 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学习、职后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并落实,2分

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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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询

A2.3 纳入学生管理

4分

1. 将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列入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并检查落实,2分

2. 将普通话口语表达、写字能力纳入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并积极落实,1分

3. 将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等纳入评选三好学生等各类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1分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调查问询

B

校园用语用字规范

 

24分

B1

校园用语规范

 

11分

B1.1 教学用语规范

4分

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用语规范,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不得评为示范校

随机听课

B1.2 宣传用语规范

2分

学校广播、电视播音、演出等宣传用语规范,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0分

实地调查

问卷测查

B1.3 集体活动用语规范

2分

各类集会等大型活动的主持、发言用语规范,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0分

实地调查

B1.4 日常工作用语规范

3分

1. 教师教育学生时用语规范,1分;师生之间交谈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0分

2. 各类会议主持、发言用语规范,1分;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0分

3. 对外联系、接待等用语规范,1分;发现一例不使用普通话,0分

实地调查

B2

校园用字规范

 

13分

B2.1 教学用字规范

4分

1. 教师板书、试卷、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印发的教学讲义等用字规范,2分;每发现一例不使用规范字或汉语拼音使用不规范现象(因教学需要除外),扣0.5分

2. 学生作业、答卷等用字规范,2分;每发现一例不使用规范字,扣0.5分

随机抽查

B2.2 宣传用字规范

3分

1. 标语、橱窗、墙(板)报等用字规范,1分;每发现一例不使用规范字或汉语拼音使用不规范现象,扣0.5分

2. 电子屏幕、电视网络等用字规范,1分;每发现一例不使用规范字或汉语拼音使用不规范现象,扣0.5分

3. 校风、校训等用字符合规范要求,1分;不符合规范要求,0分

实地检查

B2.3 各类标牌、印刷物、公章等用字规范

6分

1. 校名牌用字符合规范要求,2分;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评为示范校

2. 各类标志牌、指示牌用字规范,2分;有不规范字或汉语拼音使用不规范现象,0分

3. 公文、校报(刊)等印刷物用字规范,1分;公文文头、印刷体的校报(刊)头,有不规范字或汉语拼音使用不规范现象,0分;内文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2分

4. 公章、奖状、证书等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0分

随机抽查

C

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

 

26分

C1

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

 

16分

C1.1 教职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较强

3分

1. 领导班子语言文字法制意识、规范意识强,1分

2.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基本普及,1分

3. 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家庭、社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1分

问卷测查

C1.2 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较高

13分

1. 教职员工100%参加普通话培训,2分

2. 教职员工100%参加普通话测试,2分

3. 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二级乙等以上,2分;

4. 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二级甲等以上,2分

5. 30%以上的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1分

6. 40%以上的除语文以外的其他学科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1分

7. 非教学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三级甲等以上,2分

8. 60%以上的非教学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1分

9. 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达标率低于90%,不得评为示范校

查验统计资料

实际测查

C2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

 

10分

C2.1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较强

2分

1. 学生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1分

2. 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家庭、社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1分

问卷测查

C2.2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水平较高

8分

1. 90%以上的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普通话二级),2分

2. 30%以上的学生能说标准的普通话(普通话一级),1分

3. 95%以上的学生能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2分

4. 95%以上的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2分

5. 95%以上的学生能熟练使用汉语拼音,1分

实际测查

问卷测查

D

宣传科研及特色

 

14分

D1

宣传工作

 

9分

D1.1 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宣传环境

5分

1. 校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设有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提示牌,1分;缺一处,扣0.5分

2. 校报(刊)、校广播台、闭路电视等每年登载、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文稿或节目累计不少于5次,1分

3. 每学期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二次(推普周活动除外),师生参与面达90%以上,2分

4. 有语言文字工作网页,1分

听取汇报

查验资料

实地检查

D1.2 认真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4分

1. 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1分

2. 在校内外开展多种形式的推普宣传活动,师生参与面达90%以上,3分

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D2

科研工作

 

2分

D2.1 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2分

1. 每学年至少开展1项关于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方式的课题研究,或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并结题,1分

2. 干部教师每年撰写关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论文不少于1篇,1分

查验资料

D3

特色项目

 

3分

D3.1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特色明显

3分

1. 组织师生开展社会用语用字调查、社会咨询服务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1分

2. 参加国家、省级语言文字方面的各类评优、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或有其他可供推广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经验,2分

听取汇报

查验资料

说明:

1. 中小学校的评估内容为本标准的全部指标项,满分为100分;幼儿园的评估内容为除A2.3、C2.1、C2.2及C1.2中的评分细则3和6以外的所有指标项,满分为83分。自评得分率达90%以上者可申报省级示范校。

2. 教职员工是指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人员。

3. 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4. 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5. 特色项目以学校申报示范校之日起前三年的成果为限;奖项是指三等以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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