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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言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部、国家语言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语言委员会关于贯彻《教育部、国家语言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鄂语字[2006]6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的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1. 学校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阵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动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有利于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2. 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3.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旨在使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应用能力普遍提高,通过开展广泛的创建活动,在全省建成一批不同层次的示范校。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三、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示范校应是语言文字应用规范程度高,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基本要求是:
  1. 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高等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有领导分管,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 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 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 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大中专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 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6. 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根据上述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附件1)、《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附件2)。省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依据此标准进行。省级示范校的得分率应在90%以上(含90%)。

  四、示范校产生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1. 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省级示范校和市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省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产生。
  2. 省级示范校由各市(州)教育局、语委从本级示范校中选拔,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从2007年开始申报。为摸索经验,保证示范校创建活动的质量,各市(州)首批申报的省级示范校为1-2所。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首批命名的省部属高校不超过其总数的10%。
  3. 经创建达标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发文授予“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并授牌。
  4. 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从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
  5. 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命名由市(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州)制定。是否评定县级示范校,由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决定。

  五、省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程序
  1. 市(州)教育局、语委申报
  市(州)教育局、语委在学校自评申报、实地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市(州)教育局、语委的申请报告和评估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申报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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