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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3.市级组织复查。市清理整顿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在6月20日前对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县区政府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6月21日--7月20日)
  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和营运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1.对于公墓建设报批手续不全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的,符合兴建公墓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兴建公墓条件的,应当收回其土地并责令恢复土地原貌,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公墓用地违反相关规定的,如占用耕地、林地和城乡规划用地等,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公墓建设没有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建设,对随意扩大公墓用地范围的,责令退回扩大范围的用地并恢复原貌,依法予以处罚;对超标准建设墓穴以及墓园道路、墓园绿化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其对墓穴、道路、绿化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要求。
  4.公墓建成后未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运营资格。
  5.对出售超标准墓穴并已安葬骨灰的,对公墓服务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该墓穴的管理,到期后进行整改;对尚未安葬骨灰的,必须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者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须责令全额退回销售款并停止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农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违法从事经营或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理顺非法墓地关系,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7.出售公墓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并未向社会公示的,应责令其限时改正;发现乱收费现象和炒买炒卖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须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对墓园管理不规范、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丧户、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责令其改正,并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9.公墓服务单位在公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及诱导丧户大操大办丧事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10.结合植树造林“一大四小”工程,对“三沿六区”坟墓进行绿化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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