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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意见的通知

  13、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科技企业的投入资本。

  14、高校科技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校内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学校领导不得在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的控、参股科技企业中兼职;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高校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或校名的简称。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

  15、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在与高校明确相关责任与权利,完善有关手续,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离岗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三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

  16、高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17、高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科技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校与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18、高校科技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认定条件的,经相关认定部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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