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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有关政策的紧急通知

  二、改革总体要求
  1、改革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2、实施范围: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含县镇、农垦、林场)中小学校都必须实施新机制改革。
  3、改革资金。
  (1)中央与地方(指省、市、县三级,下同)分担比例:恩施州8县市,中央:地方=8:2;其他县市区:中央:地方=6:4。
  (2)中央、省承担的改革资金按《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学生数进行测算与下达。
  (3)农垦、林场所属中小学的改革资金,按现行体制解决。
  (4)关于武汉市、宜昌市带农村的市辖区,省政府决定,所属农村学校实施改革的资金,按2004年在校学生数测算,属中央承担的部分,暂由两市政府向省财政借款解决,属地方承担的部分,除免杂费资金全部由省承担外,其他改革资金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5)改革资金从各级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并单列、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严禁用改革资金还债和发放教师工资、津补贴。
  (6)各地及时向省政府上报当年改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7)省在确定资金分担比例时,将黄州区、咸安区、孝南区、襄阳区、荆州区、夷陵区、曾都区、东宝区等8个区按农村县对待。
  4、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学校各项收支都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6、城市(含县级市)所属中小学实施改革的时间与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
  三、免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免费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70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3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两级分担。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面向151万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户)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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