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学籍学历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
进一步完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各高校要按照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校内新生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升留降级、退转休复学、转专业等)、学籍信息变更(更名等)、学历证书发放、证书电子注册、学籍学历档案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加强学籍学历管理队伍建设。各高校要明确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明确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配备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学籍学历管理队伍;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扎实的同志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并保持学校学籍学历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对进入教育部平台的帐号、密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
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高校要按照学籍学历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保证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及网络建设、维护所需经费投入,落实专门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场地,并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备接入互联网,同时确保网络连线的畅通。
四、规范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规范学生更名程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教育部平台上提交修改信息,再由学校携带学生提供的变更姓名的合法性证明材料,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合法性证明材料为以下两种之一:1、户口簿原件。学生自行改名的,所提供的户口簿上应有原姓名页、改名后含现用名和曾用名页,改名时间应在考试录取后至毕业发证前;2、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同意考生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属录取错误的学生需变更姓名者,应提供此材料。
规范学籍异动工作。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在教育部平台上提交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做好学籍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学籍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规范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和我厅关于高校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严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加强审核把关,自觉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和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严禁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严禁接收未经我厅确认转学的学生入校学习。从今年6月起,对符合转学条件确需办理转学的,实行寒、暑假集中办理,其他时间,我厅不再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在我厅办理高校学生转学确认手续,省内高校转学和从外省高校转入一律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从省内高校转入外省高校,由省内转出学校负责,我厅一律不再受理学生及家长的申请。对经我厅确认的转学学生,各高校应及时在网上提交转学学生信息,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