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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三)为使新的计发办法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各设区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所形成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及奖惩的办法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20号)执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每年初由省级根据各设区市参保人员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并下达各设区市,执行中超出预算部分,要分清责任,由省、市共同分担。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调整支出结构,根据各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年退休人数和新增财力等情况,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违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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