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年3月底前,设岗学校将拟定的《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候选人推荐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教育厅组织“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学校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聘任人员名单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省教育厅行文确认并通知设岗学校,由设岗学校与之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
第十条 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停止其申请“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资格。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按约完成任务,将享受省教育厅发放的“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十二条 聘任学校在聘期内应为“楚天技能名师”配备专职助手,提供必要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聘任学校应与“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和订立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条件。聘任合同和聘书副本由聘任学校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每学年结束前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将其实际在岗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报告备案。2年岗位期满是否延聘,由聘任学校与聘任人协商,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五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学校作出决定,解除聘任合同,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1、聘期内无特殊原因且未得到聘任学校同意,实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2、不能履行“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职责的;
3、教学工作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触犯刑律的。
第十七条 “楚天技能名师”在聘期内不再兼任高等学校校级或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也不再受聘为其他高职院校“楚天技能名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