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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8]1号)


各高职高专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高[200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我省将遴选4所左右的高职高专院校作为2008年度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立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和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度省级示范性高职建设院校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评审标准》进行。

  根据要求,在今年的申报工作中,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校,暂不列为评审对象:

  1、基本办学条件有红、黄牌记录的;

  2、有校园不稳定事件,并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3、在招生中有违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

  4、有乱收费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5、当地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升本规划的;

  6、毕业生首次就业率低于70%,或低于全省(区、市)平均就业率的;

  7、在合作办学中有不规范行为的;

  8、在教育部、财政部资助或奖励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评审方法和申报时间

  评审采取申报院校负责人主要就建设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思路、措施等进行陈述(时间为10分钟)、专家质询(时间为10分钟)、专家评议、专家投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中如果专家认为有必要,可对相关院校进行现场考察。

  请各有关院校于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

  三、申报材料

  1、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2份);

  2、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2份);

  3、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2份);

  4、《2008年度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推荐书》(见附件,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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