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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对全省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2、检查阶段:自2008年4月初起,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工作专班,对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 8号)和劳动保障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地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核实。
  3、公布清理检查结果及整改阶段:2008年5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在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清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基本合格学校督促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不合格学校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校将取消其办学资格,不下达招生计划,不办理学籍注册,不发毕业证,并将向省政府建议停止其财政拨款。

  四、清理检查的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劳动保障厅成立中等职业学校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各地、各有关单位、学校在开展自查和检查过程中要客观真实,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对认真自查自纠的单位及学校,给予充分肯定;对自查不报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凡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上报有关资料的单位及学校,视为自动放弃中等职业教育举办资格。各地在清理检查时,要严格对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学校设置标准,深入现场,查看资料,还要深入到教职工及学生当中,了解各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情况,对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有关学校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2008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
  3、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对现有的校外校区(教学点、分校等)或联合办学机构进行规范、清理。对校外校区(教学点、分校等)或联合办学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该校招生资格。
  4、强化日常管理。本次清理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充分运用清理检查结果,在安排2008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预算时,鼓励合格类学校积极扩大招生规模,严格控制基本合格类学校的规模,严禁不合格类学校开展招生。同时要督促基本合格类学校积极整改,限期达到整改要求,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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