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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保证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保证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
(鄂财教发[2008]32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期以来,食品类价格高位运行,对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影响较大。为了解决好在校大学生的生活困难,维护高校稳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学生食堂的饭菜质量和价格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绪,影响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务必充分认识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切实保证学生食堂饭菜质量,保证食堂大伙价格的基本稳定,尤其要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确保高校稳定。

  二、认真落实好对高校学生及学生食堂的临时补贴。一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20元,补贴期限为4个月(2008年3月至6月)。二是由地方财政对省属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全日制全体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给予临时性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是:以2007年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数为基数,按每生每月20元的标准,补贴期限为4个月(2008年3月至6月),省教育厅和其他省直部门主管高校以及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由省财政负担,市(州)主管高校由地方财政负担。三是各高校要按照每生每月20元的标准,从事业收入中安排相应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学生食堂,补贴期限为4个月(2008年3月至6月)。

  三、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好学生食堂“零租赁”、减免水电气费用、学校承担部分事业编制职工工资等措施,严格禁止高校从学生食堂获利,保证国家对学生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落实到学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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