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检查清理合格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按要求逐校填写《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重新报批表》(附件3),连同重新报批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学校的章程、办学协议等有关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检查清理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明确问题所在,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措施,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附件于2008年6月15日前报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张兵,联系电话:027-87328116。
六、此次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结果将向社会公布。今后,各市、州及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
附件:1.停办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表
2.暂缓报批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表
3.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重新报批表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停办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表
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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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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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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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颁发学历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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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文凭颁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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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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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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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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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校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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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学校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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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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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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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停办学校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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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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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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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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