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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各地批准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各地批准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
(鄂教发函[2008]16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2004年9月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中关于省教育厅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已经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希望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顺利进行。

  二、本次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今年6月15日前结束。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

  三、检查清理的范围是:此通知下发前已经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鄂教成[1999]021号)的条件,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逐校进行检查、登记。

  四、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鄂教成[1999]021号文件的设置条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检查标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检查清理不合格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要坚决停办,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善后事宜。按要求逐校填写《停办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表》(附件1)。

  (二)对检查清理基本合格,但仍存在明显问题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限期整改时间截止2008年底。整改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按要求逐校填写《暂缓报批的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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