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5000元以下的救助30%;
(二) 5001-10000元部分救助35%;
(三) 10001-20000元部分救助40%;
(四) 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45%。
全年每个救助对象住院累计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患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疾病的,全年累计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救助对象患以下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
(一) 患恶性肿瘤的;
(二) 患尿毒症透析或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三)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四) 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
(五) 患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症精神病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救助对象参加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解决的,所需费用可在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相关计算。
救助起算时间:门诊医疗以门诊日,住院医疗以出院日为起算日。
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类计算;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标准累进计算,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救助标准累进计算。
应扣除的各类补助、报销及相应赔偿包括:
(一) 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赔偿及其他赔偿;
(二) 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
(三)《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
(四) 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救助对象到市外就医的,需持有所在县(区)级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同时应当到当地社保部门或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县(区)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惠民医院及其协作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