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 梁黎明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单位、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和《
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省政府、省军区当年征兵命令规定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公民,不分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在规定的年龄内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五条 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行为。
第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征兵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乡镇(街道)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切实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