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经(贸)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行业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市地计划和自行开发的以及国务院、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重大装备国产化、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属鉴定验收范围,鉴定验收工作要按
“办法”和“意见”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取得实效。
鉴定验收内容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所投入使用的资金情况进行验收评价是否符合“立项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是否合理。
第九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并准备好以下鉴定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