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决策制度。
4、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生产交易量进行二次返还制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标准。
1、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能相互兼任。
2、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完备,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配合有关部门接受审计和监督。
3、按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和交纳合作社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等。
4、按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并依法实施。
七、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措施
为保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实现上述发展任务和目标,各级政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积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和提供政策保障。
(一)资金扶持。要加大扶持力度。“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专项资金,此后,再根据财力状况逐年相应增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信贷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不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资金规模,减少审批环节。研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税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四)登记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原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照新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执行。
(五)用地扶持。在征收征用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过程中,区县人民政府要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要在基础设施、服务场所建设等方面减免费用,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中间环节。
(六)用电扶持。农村电力主管部门要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生活用电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