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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龙头企业依托型。是指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借助龙头企业的产品销售优势,把基地、农户、龙头企业整合成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实现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双赢。
  (二)科技人员带动型。是指由农村基层农技部门或技术人员实施技术引领与带动的模式,利用技术部门的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备等优势,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要生产,实现科技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三)能人带动型。是指利用农村能人如生产大户、销售大户、经纪人的技术或销售渠道,由其牵头兴办、农户参与的发展模式。这类合作社,除个人占有的资产份额较大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较大,可以充分放大能人的实际作用,更好地发挥能人的特长。
  (四)村级组织带动型。是指村级组织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组织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加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管理功能,又通过其影响力使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合作社中来,促进主导产业进一步增长的发展模式。一般为支部+合作社,或者村委会+合作社。
  (五)市场中介组织带动型。是指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物流、集散等优势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形成一个较稳固的销售渠道,批发市场又有一个稳定的货源供应基地。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现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基本标准。
  1、具备法规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与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信息处理等必要的设施。
  2、制订符合法规和自身发展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并按章程要求议事和决策。
  3、社员认购股金、认购比例、数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确定。
  4、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要求的手续齐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标准。
  1、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程序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并由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落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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