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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工作,以农业主导产品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途径,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为龙头,遍布农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民主控制,运行机制灵活,面向国内、国际农业两个市场的系统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农民专业合作体系,基本实现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合作化,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2、坚持为全体成员服务、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对外积极开拓经营业务,谋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自己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经营实体,通过统一商标、品牌,实施均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为切入点,引进先进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实现生产与市场、科研、经济效益的对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3、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充分利用我市经济发展的整体优势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机遇,根据各区县地域优势和产业发展特点,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发展。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服务的效率和成果,体现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产品、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4、坚持积极支持、示范引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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