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2008]13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自主权,引导高校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设置高职高专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医药卫生类专业、公安类专业、教育类专业外,高等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自行设置高职高专《目录》内专业。各高校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增设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报我厅备案。经我厅备案公布的专业可于下一年度安排招生。

  二、高等学校增设医药卫生类、公安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的高职高专专业,需经我厅同意(医药卫生类专业需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联合考察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方能招生。有关高校须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拟增设以上三类专业的书面报告、汇总表、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2)和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我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高等学校增设新的《目录》外专业,须报请我厅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我厅报教育部备案。

  四、除当年新设立的高职高专院校外,其他高等学校每年新增设高职高专专业数不得超过4个。

  五、高等学校如需撤销已备案专业或对现有专业更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