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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225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编制修订燃气专业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燃气专业规划是保证燃气事业健康、科学、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据,编制燃气专业规划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滞后于燃气事业的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将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确保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能够得到尽快落实,各市、州、直管市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规划的修订工作,县(市)应于2008年底完成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督办,省建设厅将于2008年底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要求,确保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的质量

  1、燃气专业规划应纳入当地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其规划范围应当覆盖到乡镇。

  2、燃气专业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燃气事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有一定科学性和前瞻性。

  3、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气源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规模、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编制规划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燃气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并组织专家评审,以保证规划编制修订的质量。

  三、认真执行规划的报批、变更程序

  规划编制修订完成后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搞好规划的执行管理

  1、燃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包括工程项目的气源、供气方式、种类的选址、供气范围、输配系统、设施规模等,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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