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公交企业信用档案和实施特许经营状况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鄂建文[2008]9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交委,有关城市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国办发[2006]46号和鄂政办发[2006]67号文件精神,落实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建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令第138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2008年元月对全省城市公交企业或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和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内容
1、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信用档案,是否掌握经营者经营状况;
2、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是否正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真实、有效,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公众监督和经营中的不良行为是否记入档案;
3、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城市,是否按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否按时备案,是否按要求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履行有关手续。
二、检查评估方法
检查分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1月1日至20日):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搞好自查,并认真填写《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工作自查表》,同时组织公交企业、经营者填报《湖北省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登记审核表》和《城市公交运营车船牌证统计表》。自查完毕后,以市、县为单位将三类报表(一式二份)和所属公交企业的工商执照(复印件)以特快专递方式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2、督查阶段(1月20日至30日):省建设厅组织评估检查组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视情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三、要求
1、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搞好自查,及时掌握监管形势,摸清经营者经营状况,针对薄弱环节和问题,搞好整改。
2、此次统计填报的资料将作为公交企业今后享受国家优惠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本着对行业管理负责,对经营企业负责,对当地政府负责的精神,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其中《城市公交运营车船牌证统计表》必须经车管部门(船舶由海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3、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营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务于1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侯继光 电话:027-68873082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邮编:430071
附件
1、《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管工作自查表》
2、《湖北省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登记审核表》
3、《城市公交运营车船牌证统计表》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