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8]1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我厅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建设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需换证。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换证程序
资质换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第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厅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安排,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具有建筑装饰工程专项甲级、消防工程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专项甲级、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按原资质申报程序,将资质换证相关材料报至我厅,逾期不予受理。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于7月31日前上报建设部。
2、2008年8月1日至8月30日,具有环境工程专项甲级、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按资质申报程序,将资质换证相关材料报至我厅,逾期不予受理。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于9月31日前上报建设部。
3、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暂定级资质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具有各类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暂定级资质的企业,可在其暂定期限届满前9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建设部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报建设部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