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中小企[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08]54号)、《关于印发<
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5]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从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三)企业申报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对开拓国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各种活动,包括:
(一)参加专业展会,指参加国家级、区域性、行业性展会,或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场推介会;
(二)发布宣传广告,指在国家或省级的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发布宣传广告;
(三)国内竞(投)标;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
(五)制作宣传推介材料,指制作数量达2000份以上的用于市场推介的光盘、画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