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超过1亿元部分按5%卅奖,每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300万元。
(二)属《财富》世界500强投资的或属在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家用电器产业,石油化工产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游艇制造产业,航空产业的龙头企业投资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奖励金外,每个项目再追加奖励金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奖励金的兑付:
(一)在引进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先申请兑付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金额应获奖励金的50%,待该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竣工投产后,再申请兑付奖励金剩余部分。奖励金必须自该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申请兑付。
(二)经引荐人提出申请,由市(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引荐人的奖励金核定支付手续。
第八条 奖励金对象的确认按谁引进谁获奖的原则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根据《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按谁引进谁获奖的原则认定,与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台作局或珠海市各区、各经济功能区签定了项目招商代理协议的,其协议为引荐人的确认证明,未签订项目招商代理协议的或有争议的以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者确认为准。
受奖者一般为重大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单位或决策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在全球行业内销量或技术排名认定以国际权威的行业协会的排名为依据,引荐人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条 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发放杂件:所引进的项目被认定为重大投资项目作为奖励金发放的前提。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励,如本办法与市同类奖励文件办法有重复、交叉的,引荐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奖励机构申请奖励金。
第四条 引荐人需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奖励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