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和追收
(一)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时,扣除借款人存入贷款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后,以存入贷款银行的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同时代为偿还。仍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余额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0%,其他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
(三)代偿行为发生后,向借款人追收回来的资金首先按原代偿比例同时退还政府风险准备金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余额部分用于弥补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款。
第十三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损失
政府风险准备金实际发生代偿损失后,经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确认,经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政府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进行弥补。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的,则减少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本金部分。
第十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银行利息收入的使用顺序
(一)用于弥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
(二)剩余部分转入本金。
第十五条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本金处置
因政策变更,“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停止执行后,应及时清理回收政府风险准备金,将所有专户资金缴回财政国库。
第四章 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
(一)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各银行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贷款项目及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情况统计表。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各银行提交的报告及统计表汇总后,报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
参与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各银行的相关贷款项目如发生逾期未偿还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