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户银行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银行对账单。
对存入各银行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各参与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扶持我市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等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政府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中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十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的确定和使用
(一)我市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等重点发展产业集群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为贷款金额的10%,其他行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为贷款金额的4%。
(二)每笔贷款发生时,贷款银行应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通知,列明该笔贷款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所需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数额等。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回复确认书,银行收到确认书同意划转比例份额风险准备金的,即可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立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专户内划转确认书上确定额度的风险准备金作为该笔贷款保证金。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收回
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贷款银行应将每一笔还款所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按期、按比例转回原账户。与此笔贷款对应的政府风险准备金余额与未偿还贷款本金的数额保持10%或4%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