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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9日)停止使用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珠经贸字[2008]242号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 2008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部分银行、担保机构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经贸字[2008]138号)的要求,为规范使用政府风险准备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拉动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改善我市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风险准备金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构建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二章 存储管理

  第四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如下:

  (一)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的2000万元启动资金;

  (二)市财政以后年度根据需要增加的资金;

  (三)结余的利息收入转增政府风险准备金。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政府风险准备金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正式启动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每家参与该融资模式的银行开立一个政府风险准备金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铺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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