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七)申请节能技改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已取得银行贷款;
(八)申请节能示范项目的要达到和取得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第五章 申报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下发节能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的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三)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节能资金支持的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其他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资料至市经贸局。
(二)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一)节能资金申请表(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可行性报告);
(五)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无需提供纳税证明);
(六)节能效果证明材料;
(七)项目资金投放证明资料;
(八)申请节能节能贷款贴息项目的需要提供银行贷款证明,并附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