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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


  (六)支持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的推广;

  (七)实施节能奖励;

  (八)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 节能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给予5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第八条 节能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被省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以及其它项目的资金使用额度根据各项节能工作开展的所需资金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相应的研发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性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工程项目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重视节能工作,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金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实施方,也可以是项目承担方,不可以重复申报,由项目承担方申报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的,应取得项目实施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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