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经贸字[2008]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珠海市实际情况,设立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实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示范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项目资金补助可以项目建成前也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建成后申报;节能技改贴息项目可在项目建成前申报。
第六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支持本市企业、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改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四)支持节能降耗监察、监测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的编制与能源审计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