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经贸局申请。
1、珠海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项目主体明确,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3、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4、能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申请资金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珠海市节能推广资金项目申请表》;
2、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项目的技术认定材料。
6、银行资信证明、抵押或担保手续资料。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应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节能推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下发节能推广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节能推广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填妥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送市经贸局进行审查。市经贸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节能推广资金扶持项目导向计划。
(三)市经贸局根据节能推广资金扶持项目导向计划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专家组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评审意见。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能源监测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四)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经贸局编制出该年度的项目资金计划。
(五)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市经贸局下达该年度节能发展资金项目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推广资金使用合同,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六)节能推广资金计划正式下达、资金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凭该合同到市经贸局办理借款手续,由市经贸局一次性将款项从节能推广资金专户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款项后,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七)从项目资金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之日起一年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将借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至资金在市财政设立的专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市经贸局有权终止该项资金的使用,并立即收回全部资金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