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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经贸字[2008]260号)废止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6]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重视及投资节能技术和项目,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是指在我市工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用于用于推进节能降耗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以补助的方式对有关项目予以支持,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节能资金预算安排,会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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