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的资助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凡有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2.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3.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略,见业务表格下载栏目)
4.珠海市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略,见业务表格下载栏目)
附件1: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根据《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鼓励创新研究、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是项目评审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按初审、专家评审组评审、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珠海市人事局收齐申报项目资料后,对申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作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全部项目提交到下一环节进行评审。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属不宜资助,不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1.所报项目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领域范围;
2.申报人所在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年限范围;
3.留学人员在申报企业中所占股份或实际出资额不属于《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指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