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学人员企业同一项目可以在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二)同一留学人员在珠海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经评审只能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各一次;
(三)申报者须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证明、留学人员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或实际出资额验资证明;
2.申报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创业
前期费用补贴项目申报书》,附关于企业发展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贷款贴息的,须填写《珠海留学人员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附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和企业付息凭证复印件,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用于查验。
(四)申报者可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下载申报书(网址:http://www.ipszh.com) ;
(五)申请资助的留学人员,将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到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六)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申报材料,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聘请若干名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七)对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资助的项目,须在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公示一周,确无疑义的项目,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核准后正式立项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划拨与验收:
(一)确定立项后,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施;
(二)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与受助者所在企业签定合同后,前期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资助款项一次性拨给受助者所在企业。贷款贴息凭受助者所在企业与信贷部门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三)项目完成之后,由市人事局组织验收。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如实编制《经费使用财务分析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款管理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年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年度终了,由市人事局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专项资金结余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