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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二)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在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

  (三)申报者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项目,特别是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产业化的发展前景;申报的项目属下列领域之一:

  1.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技术;

  2.生命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3.现代通讯技术;

  4.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

  8.其它高新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四)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注册成立时间在2-5年的留学人员创办或入股企业。

  第六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标准:

  (一)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补贴;

  (二)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三)留学人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贷款贴息额度标准:

  (一)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全部给予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期内贷款利息总额超过10万元的,则最多给予10万元的贴息,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扶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九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每年公开征集一次,征集时间在珠海特区报、珠海留学人才信息网和珠海市人事局网站中公布。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资助的申报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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