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事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字〔2008〕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根据《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引进留学人员来我市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七届72次常务会议批准,我们修订了《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执行的《关于印发〈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字〔2006〕6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事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每年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
第三条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留学人员个人来珠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包括留学人员为做大、做强在珠海所创办的企业而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珠海实施转化项目;
(二)留学人员在珠海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条 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的资助对象是在珠海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申请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和贷款贴息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获得国外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