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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9日)停止使用

珠海市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珠经贸字[2008]241号 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在我市部分银行、担保机构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珠经贸字[2008]138号)的要求,为改善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纳入我市“四位一体”平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专项用于补贴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由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市经贸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同意后实行年度一次性补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铺底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需求的增加而增补的资金。

第三章 补贴范围、期限和比例

  第五条 在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中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贴息资金承担补贴的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

  第七条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应付利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贴,补贴一般不超过应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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