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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促进珠海市民用航空发展运输资金补贴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促进珠海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航空运输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促进珠海市民用航空发展运输资金补贴方案
(珠交字[2008]92号)

  一、建立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资金的目的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珠海机场始发航线航班,扶持珠海民用航空业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繁荣。

  珠海机场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本地市场也有相当规模潜在客货源。但由于航线航班少,本地客货源大量外流。珠港机场合作后,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引进航空公司增开珠海机场始发航线航班并开拓本地和异地客货市场,但与周边机场相比,仍有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内武汉、天津、海口、重庆、广州和深圳等地政府纷纷出台航空运输航线航班补贴政策(例如深圳市《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和一系列税收及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有效推动了当地航空运输及航空产业的发展,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

  在珠三角五大机场激烈竞争形势下,为加快珠海航空运输业发展,促进珠海早日成为珠江西岸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市政府2007年6月12日专门召开关于制订鼓励珠海民航业发展政策相关问题会议,批准建立每年3000万元的航空运输业发展补助资金,以扶持珠海航空运输业发展。

  二、资金补贴对象

  (一) 短期在珠海机场新投放或增加过夜飞机,长期设立基地或分公司(注:即在珠海注册),并且每架新投放或增加的过夜飞机执行珠海机场始发或经停航线航班时间达到一年的航空运输企业。

  (二)其它执行珠海机场始发或经停新增航线航班时间达到半年的航空运输企业。

  (三)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每年为开拓珠海以外地区市场而支付的宣传推广、旅客运输车辆补贴等。

  (四)与上述航空运输企业签定合同,承包上述始发或经停航线航班的包机人(注:航空公司和包机人只补贴其中一家)。

  三、资金补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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