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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根据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五)市财政局依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按资助项目的进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除贴息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化产业办签订“协议”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帐户。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协议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产办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并有权收回已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文产办决定,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文产办。

  第二十一条 市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及企业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市文化产业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文产办负责对被资助项目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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