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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和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产办的立项批准(或备案),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确保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文化产业基地(示范单位)原则上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而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经市文产办评审认定的文化产业“产学研”基地和具有文化产业孵化功能的企业基地,按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房租补贴(按人均补贴面积和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实施补贴,并制定总额封顶原则,具体标准另定。)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奖励);

  (三)经市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所承担的政府或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任务,给予适当的项目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文化企业资助的项目

  (一)配套资助:由市文产办推荐并获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项目,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二)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项目或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市场认可程度较高的原创作品,可根据企业纳税业绩、获奖数额、市场拓展等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及全国性行业组织评定的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可参照相应的获奖金额,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产办受理。由市文产办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产办负责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可根据资助申请需要,通过随机挑选等方式,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资助申请对象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文产办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送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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