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文产[200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和《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由市财政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依照
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04]24号)规定执行,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等门类。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部门,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六条 市文产办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估;
(四)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审核资助项目的进度;
(五)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