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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按下列原则拨付:

  (一)用款单位属市直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区(镇)的,由市财政局按转移支付程序下达拨款通知,区财政局收到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与市农业局签订责任书,并附资金使用方案,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当年12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一式两份),当年未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农业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先自行验收,同时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和审计,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审计小组进行。每年由市农业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九条 各区农业局对本区农业资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检查过程中,农业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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