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原则;
(四)符合幅射带动面广的原则;
(五)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各区按不低于1︰0.5比例予以配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每年9月1日起,11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为充分、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农业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库管理机制。
第九条 申请农业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的性质分别申请。
第十条 申请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农业专项资金的请示;
(二)农业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一份(见附件1);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构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一条 申请农业财政贷款贴息的项目,除了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票据,填报《珠海市市本级财政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直单位向市农业局申报,区镇单位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经市农业局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技术专家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送农业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审定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技术专家评审组由省、市有关农业技术专家组成。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农业局,评审时请审计局、监察局派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