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财〔200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 、公平性 、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 《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珠海市市本级农业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工作,促进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鱼塘)治理、农业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及农机具补贴等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农业专项资金申请与管理遵循逐级上报、专款专用、责任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效益规模等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珠海市财政局是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珠海市农业局是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并按以下原则择优安排:
(一)符合全市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