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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安全

  (一)建章立制

  各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制定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每月对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的上缴情况进行核对。

  (二)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启用财政票据前,各用票单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使用财政票据时,各用票单位必须按顺序、时间、栏目、联次如实填写,填发日期应是开出票据的日期,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涂改和挖补,不能用铅笔、红字填写,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票据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使用财政票据后,各用票单位需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具金额、起止号码和使用情况(填写情况、作废情况、空白情况),并由开票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人员审核签章(使用电脑票据的用票单位必须将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

  三、规范财政票据的销毁和保管,完善财政票据的处置程序

  (一)财政票据的销毁

  各用票单位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用票量大的单位(如医院、学校),经票据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各用票单位须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销毁。市直各单位财政票据销毁时须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方能销毁票据;区属财政票据销毁时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方可销毁票据。财政票据销毁时,同级财政部门须派员监销。

  (二)财政票据的保管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依法惩治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用票单位必须设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摆放整齐规范,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财政票据遗失时,用票单位应第一时间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后将报纸原件和票据遗失调查报告送至同级财政部门;情况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失和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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